河北: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定需省级审批的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与国家规定需省级审批的投资项目立项指南
事项名称 |
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规定需省级审批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办理依据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方式注入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所附“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国办发[2004]63号)。 |
申报须提供材料 |
1、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含节能专项分析报告稿或节能登记、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
2、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城乡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海洋使用权预审);
5、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 6、财政部门担保承诺意见(国外贷款项目)。 |
申请条件 |
1、项目建议书已批复。
2、城市规划部门已出具同意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已出具同意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部门已出具同意的环境影响文件的审批意见;
5、资金来源渠道落实;
6、已经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评估论证完毕;
7、交通项目需海洋部门出具用海岸线审批意见。 |
许可时限 |
正式受理起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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